本帖最后由 憨豆先生爱麦迪 于 2020-2-12 16:22 编辑
3.0.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住宅设计规范》中在“门窗”的条目里明确表示,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米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窗距台面的净高低于0.9米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
这里的0.45和0.9似乎是一个标准的矛盾表达,那如果0.9以下的窗台面需要从窗台面起算做一个不低于0.9米的防护栏杆,那么前一条的0.45有何意义?
Ps:想了一下,感觉需要理一理头绪,做了一个思维导图,希望有懂得人帮忙看看我有没有表达错误的地方。
Pss:问了一下单位的同事,她说只要看两种情况:窗台高够0.9(含0.9),不需要防护,哪怕窗户下皮距离窗台面距离极小也不需要防护措施。说人话就是我已经做这么高的窗台,你非要爬上去想死我也拦不住。窗台高不够0.9,做0.9以上防护。另一种情况:窗台高低于0.45,需要防护。从窗台面或者楼地面起,做0.9以上防护措施就行。
但是这么理解的话,现行有部分小区的做法是在高于0.45但小于0.9的窗台上,并没有设置防护措施,但是设置一定高度的不可开启窗扇,达到一定的防护作用。这究竟是后期装修时候拆掉了还是开发商就没有做防护上去就不清楚了。
Psss:又去问了一下施工图的大哥,说基本是被后期拆掉了...要是窗台高小于0.9必须做防护措施的。
http://www.archcollege.com/archcollege/2018/08/412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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