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规划国土委 2018年7月10日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依据《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建筑物(群)为《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款所指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第三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第四条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
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导致混淆的为近音。
第六条 专名用词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生僻字(派生地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二)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
(三)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或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
(四)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纪念类建筑物除外);
(五)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字词;
(六)使用国内外驰名商标名称,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有建筑命名的除外;
(七)使用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
(八)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等类型词语,但具有特定产业功能并与其定位相符的除外。
第七条 专名冠以国名、省名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
专名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
专名使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名称及其简称的,该建筑物(群)应为相应机构办公场所。
第八条 通名应当名实相符,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群)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用途、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二)不得使用国、省、市、县、区、镇、海、港、湾、洲、森林、岛、公园、街、邦、门、世家等易产生歧义和导致公众混淆的词语;
(三)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第九条 通名应当分类专用:
(一)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一般为城、村、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厦、大厦、广场、家园等;
(二)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一般为楼、厦、大厦、园、公寓、苑、坊、城、都、广场、中心、基地、园区、工业区、工业园等。
第十条 以下特定通名应适用于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物(群):
(一)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用途建筑物(群);
(二)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三)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四)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
(五)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
(六)厦、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群);
(七)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
(八)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九)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十)园、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用途建筑物(群)。
本条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
解读材料
一、为什么只出台关于建筑物(群)的命名规则?
2012年《深圳地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颁布施行,明确了我市地名命名、更名及注销的规则及程序。《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类地理实体地名具体的命名、更名规则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考虑到一次性制定所有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需要协调的部门比较多,历时较长,我委拟分别制定各地名类别的命名规则。本次《规则》制定针对建筑物(群)名称的命名,包括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下阶段将陆续制定道路、桥梁、隧道及轨道的命名规则。
二、相邻两宗地的用地功能、受让时间及受让年期相同,能否取同一个名称?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应当一地一名,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若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相同且功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其地上建筑物(群)可申请同一命名。
三、什么是专名和通名?
建筑物(群)名称由专名和通名构成。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用词应以达到地名名实相符为目标,不得随意浮夸、求大求洋。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例如芙蓉花园,其中“芙蓉”为专名,“花园”为通名。
四、“芙蓉花园”和“新芙蓉花园”算重名吗?
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若“芙蓉花园”和“新芙蓉花园”为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权利人,则不视为重名;若为不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房地产权利人,则视为重名。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行政区域名称来命名?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家”、“国际”、“世界”、“亚洲”、“亚太”、“广东”、“深圳”等行政区域名称命名。若须冠以国名、省名以上等级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报省地名主管部门核准;若须冠以市、区、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的建筑物(群)名称,应由受理申请的地名主管部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同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证明建筑物用途与所申请行政区域名称层级匹配的证明材料。
六、若在工业园区内部建一栋配套宿舍,宿舍楼可以取名叫“xx阁”吗?
建筑物(群)名称原则上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命名。若该宿舍楼为单独宗地,且土地用途为居住,则可参照居住用途建筑物(群)命名规则进行命名。若该宿舍楼不是独立宗地,则不需单独申请命名。
七、《规则》中关于通名的标准为什么与广东省有关规定不一致?
《规则》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通名适用范畴,考虑到我市城市建设高密度发展,新增用地稀缺,未来土地利用更需体现节约集约,向高度要空间,因此,《规则》参照《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简称《省规定》)的分类,对特定通名的标准适度进行了修订,适当下调了各类通名标准的占地规模,上调了建筑面积标准。
来源:http://www.szpl.gov.cn/szupb/tzgg/201807/t20180716_477925.html |